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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庭审当天释放
来源:卞露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量:1351

非法经营罪,庭审当天释放

——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卞露卫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216日至2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汪某等七人结伙在深圳至武汉之间从事非法经营卷烟和销售伪劣卷烟的活动。犯罪嫌疑人姜某使用集资而来的142600元作为本金,负责在深圳市湖贝路利顺商行和新鸿佳商行购买走私卷烟和伪劣卷烟,并同其母亲一起将卷烟装在行李箱和背包后,放置在深圳、深圳东站开往武昌的K1656次、K1092次,K1348次火车的行李架或座位下,将卷烟运往武昌站。犯罪嫌疑人汪某接到犯罪嫌疑人姜某通知后,在武昌站将装有卷烟的行李箱从列车上接下,随后运送出站销售给武汉的张某等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将卖烟所得钱款使用ATM机、手机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汇给犯罪嫌疑人姜某,并将卖烟后的空行李箱再通过T95次等列车运回深圳,以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姜某等人继续在深圳非法购买卷烟使用。犯罪嫌疑人汪某在武昌火车站担任联防队员期间,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姜某等人在武昌火车站从事非法经营卷烟活动时,不仅未阻止犯罪活动,而是多次参与该团伙的非法经营活动,为该团伙通风报信,提供方便的运输通道,逃避烟草稽查的活动,并从中收取了好处费。2019224日,襄阳铁路公安处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等人陆续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该案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汪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会见汪某并征得汪某同意委托后,辩护人即进行了阅卷。经过阅卷,辩护人仔细研究办案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汪某参与作案2次,非法经营卷烟价值99037.5元,销售伪劣卷烟价值11000元的事实有待商榷。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实际作案应当只有一次,另一次不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实际应当为非法经营卷烟价值44000元和非法经营伪劣卷烟价值11000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犯罪数额已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比较轻微。于是,辩护人马上起草了一份长达8页内容的法律意见,并递交到了检察院公诉科。同时,辩护人就该案的辩护意见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实际关押的期限,于是在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汪某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最终该案于法院审理的当天,犯罪嫌疑人汪某即从看守所释放。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某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陈述的事实,认定汪某非法经营卷烟价值99037.5元,销售伪劣卷烟价值11000元,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到关键作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犯罪数额究竟是多少。为此,辩护人对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阐述,并对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汪某的行为从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比对及论述。最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被关押期限、认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了令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感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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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卞露卫
  • 执业律所:
    湖北中和信(襄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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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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